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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业有哪些“冷知识”?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7/8/7 15:28:35  点击:1101

第一物业管理行业第一大主体应该是全体业主,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没有业主哪里来的物业服务;


第二业主通常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从现在司法判决的结果来看,通常是不被法院支持的第三.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仅停留在自身感受,

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有的业主说,“他们小区的物业真好,都帮忙送快递”;“看人家物业门口的保安,多年轻,再看看咱们小区”............

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好坏,要看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只要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当然物业服务的其他热心服务也是值得称赞的,但是更多的业主仅停留在关注“面”上,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收到物业费,仅做“面”上的工作。


第四,人们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了解,大多仅停留在保洁、保安和维修。但很少有人关心自己的物业是否在保值增值方面做了长期规划

物业管理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中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年度计划是一种运行计划,属于战术层次的计划;中短期计划则介于战术层次和策略层次之间,以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署的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为周期,通常为3~5年;长期计划则属于策略层次的计划,通常以物业的剩余使用寿命为限。

物业管理的长期计划不仅仅是针对某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任内的工作,而且是长期不间断的计划管理。比如,对外墙、走廊、楼梯、屋顶等公共场所的维修年限,对水管、电线、设备的更换年限等都要制定计划,最长的计划甚至考虑到80年以后的地基加固问题。这才是物业管理的根本。


第五、法理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事情,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双方各履行权利义务,挨不着其他人的事(比如物业公司等)

实际很多时候,我们在交房时,总是要交一堆与房屋买卖合同中无关的费用之后才能拿到钥匙(比如物业费,其实物业费又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了)。


如果感兴趣可以好好看看《购房合同》,你把你的义务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而没有拿到房屋钥匙,开发商应该怎么赔偿。


第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的业主选举产生,

全国居民委员会是由小区的居民选举产生。

但为什么全国居民委员会遍地,而业主委员会很难有效地成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一):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自治组织来说,像业主大会中的业委会)

(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地下车库权属问题:

一网友观点:“有权属依权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业主”。

对应即是:如有开发商持有产权证,则归开发商所有,若开发商没有产权证,则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如与全体业主明确约定归开发商所有,则归其所有,如约定归全体业主所有,则归全体业主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媒体观点: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全体业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把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人防工程供全体业主使用;

3.开发商把建造人防工程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小区车位是否属全体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车位是否摊入公用建筑面积。如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又系独立单元,不属公共使用空间,无法判定属业主共用,因此,针对业委会要求确认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停车收费的问题

停车费收的是否合理,可以咨询当地物价局(或者拨打12358咨询);现在停车收费通常采取市场调节价(也就是合同双方商量后,无上限),但是物业公司也应该在物价局备案(物价局会回复,是让备案,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他们不备案,我们能把他们怎么着?;物业费是否备案,是否合理,也会遇到同样的回答)


第九:关于物业收取停车费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问题,观点如下

《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

业主主张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

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

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摘自《现代物业》)

比如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55 元,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如果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将导致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然后,我拿上我的房所有权证书,去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说:复制一下我房屋所有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资料

回答是:不可以


第十一:以下图片为转发,简单总结一下就是认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的业主真是太天真了,全体业主管理权如何行使才是真正的主要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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