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管堵塞渗水泡损房屋,楼上14户业主及物业成被告,损失该由谁担责?

2026-09-03 16:33:06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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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排污管道丢弃垃圾,堵住的不仅是管道,更是邻里之间的情谊与安宁。面对无法查清的肇事者的情况,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近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共用排污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家住某小区1702号房的唐女士、黄先生夫妇发现自家房屋外墙渗水,遂拍摄视频向小区物业反馈,并催请及时排查。当日,物业未能排查出渗水原因。5日后,渗水变本加厉,唐女士、黄先生夫妇再次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怀疑是楼上17A02号房内积水所致,但该户业主罗先生、卢女士尚未装修入住,未能进入该房进行排查。后物业经沟通进入17A02号房内,发现主卧卫生间因管道堵塞严重倒灌,进而导致房内存在大面积积水。当日物业即安排排水清扫,未通知同户型其他业主暂停卫生间用水。之后物业聘请第三方在17A02号房外墙处切割堵塞管道,发现管道内堵塞物包含大块石头、塑料袋等各类杂物、生活垃圾。

由于对污水渗透、浸泡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协商无果,唐女士、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楼上共同使用该段排污管道的14户业主以及物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14户业主与物业就经济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核心在于厘清各方主体的责任。

首先是共用排污管道的业主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案涉唐女士、黄先生的1702号房损失系因共同污水管道堵塞倒灌导致大量积水向下渗漏所致,而导致污水管堵塞的直接原因是相关业主向污水管道不当丢弃石块、垃圾袋、生活垃圾等物品。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导致污水管道堵塞的物品为何人丢弃。因此,除了事故发生前未进行装修的罗先生、卢女士以及另外2户业主可以排除外,其他已入住的11户业主均有不当使用行为导致污水管堵塞的可能性,应平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楼上业主罗先生、卢女士的责任认定。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该管理义务不因装修入住与否而有所区别。本案中罗先生、卢女士对房屋长期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在其房屋卫生间内出现的倒灌问题,进而未能将倒灌问题及时向物业反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渗水下渗。因此,罗先生、卢女士对污水向下渗透造成原告房屋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是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案涉公共管道负有管理职责,虽然在发现管道堵塞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在处置过程中仍存在排查不够及时、处置方式不够妥当的问题,对于原告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查明事实和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11户业主承担60%赔偿责任,楼上业主罗先生、卢女士承担25%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赔偿责任。鉴定结果显示,原告因渗水造成的损失价格为29600元,鉴定费用8000元,合计37600元,根据认定的责任比例,11户业主每户向原告赔偿2050.91元,罗先生、卢女士向原告赔偿9400元,物业公司向原告赔偿5640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背后藏着三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密码:

共用的管道,共有的是责任

共用排污管道并非“公共垃圾通道”。随手丢进马桶或地漏的一块硬物、一团塑料袋,可能随时会让全楼为此“买单”。所以,维护好管道里的“小环境”,才是守住自己钱袋子的“大安全”。

空置的房屋,不“空闲”的义务

很多业主认为房子没人住就万事大吉,这其实是严重的误区。法官提醒,不动产所有权人对房屋的管护义务不因“无人居住”而免除。长期外出或未入住的业主,建议定期查看或委托亲友、物业巡查,尤其注意水路、电路安全,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物业是管家,不是“甩手掌柜”

面对业主报修,尤其是涉及水、电、气等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险情,物业必须迅速响应、科学研判、高效处置,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反应慢半拍、措施不到位,就可能逾越法律为物业服务划定的“及格线”,面临赔偿责任。

邻里相望,守土有责。一根排污管道,连接的是楼上楼下的生活,更串联起每位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多一分对他人的体恤,少一分图省事的“任性”,用文明之举守好共同的家园,莫让生活琐事冲淡了毗邻而居的温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南宁中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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