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故,80%的责任在于物业

2026-02-03 15:59:47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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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这个结论的时候,小匠心里还是带着一丝愤懑和不满的,所以下这个结论也就武断了些。


今天,小匠在经过一个园区时,看到一个工人在明火施工防水卷材。看周边,堆着凌乱的垃圾,工人时不时放下火枪玩玩手机。更揪心的是,环顾四周,找不到任何一个灭火器和其他灭火装置。


在香港大火的惨痛情形历历在目记忆犹新,这边却是漫不经心毫无敬畏。工人的第一道防线失守,物业的管理巡查又在哪里?作为现场管理方,难道没有一点感知吗?


感觉危险离得很远,殊不知很多时候近在眼前)。如果作为管理者,对这种底线仍然保持淡漠和无所畏惧,到最后伤害的不仅仅只是物业公司,还包括全体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说实话,小匠真的是越想越恐怖。


当然,这篇文章一方面是想给物业同行一个警醒,更多的是想为那些出入行业的人普及一下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园区、小区内的动火作业,并不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而是一个典型的高风险作业场景。在物业管理语境下,动火作业必须被视为重点管控对象,其管理要求并非来自某一家物业公司的“内部规定”,而是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依据。


动火作业必须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任何涉及明火、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防水卷材热熔、焊接、切割、打磨等,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必须向物业提出动火申请,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危险作业应当实行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动火作业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典型的危险作业范畴。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落实专人监护制度


动火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得兼任监护人员,必须另行安排具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人员进行现场监护,负责观察作业环境变化、制止违规行为,并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处置和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已有明确表述:“对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实践中,“未设置现场监护人员”通常会被直接认定为管理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清理和风险确认


动火点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可燃物、易燃垃圾、包装材料等,应当在作业前彻底清理,无法清理的,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对靠近管线、电缆、设备或密闭空间的作业,应提前评估风险,必要时禁止动火。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以及多地住建部门发布的物业安全生产指引中均有明确体现,是动火作业的基本前置条件。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有效、可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点附近应当按作业风险配置相应类型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确保处于完好、可使用状态。消防器材不得仅停留在“项目配备”“仓库存放”的层面,而应确保发生初起火情时,现场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取用。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全过程管理和巡查


物业作为现场管理方,不得仅停留在审批环节,而应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巡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监护缺失、消防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


在实际事故认定中,“已审批但未巡查”通常不被视为免责理由。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复查与留守观察


作业完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明火、无余火、无暗火,并根据作业风险安排一定时间的留守观察。严禁“干完即走”,留下无人管控的火灾隐患。


这一要求,在多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被反复强调,是动火管理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极其关键的一环。


综上所述,动火作业的风险,从来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一步步被忽视、被放纵的结果。 当审批流于形式、监护形同虚设、巡查缺位、整改不落实,事故发生,往往只是时间问题。也正因为物业在动火作业中掌握着审批权、管理权和制止权,才决定了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物业往往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绝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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