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到业主群!物业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案

2026-03-16 14:50:20 admin

3月9日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

“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

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

不构成侵权”

图片关键词


因物业清理楼道杂物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案例


1

案例一

广西南宁某小区业主刘某,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区域堆放私人物品。2024年7月,物业公司张贴通知,指出刘某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清理,逾期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因刘某未履约,物业安排人员回收物品,刘某发现物品遗失报警,物业随后将物品送至指定地点,但刘某以缺失为由拒收,导致物品被拉回回收站。刘某遂起诉物业索赔12419元。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且在事后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例二

2025年6月,湖北省十堰市的王大爷,自退休后常常在小区内外收捡废品杂物,并将这些杂物统一堆放至楼道内,周围邻居苦不堪言,多次向物业反映投诉,但收效甚微。

2025年3月5日,王大爷回家时途经楼道发现自己堆放的杂物不翼而飞,经核实是物业当天进行了整治清理,一气之下,王大爷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大爷将废品杂物堆放至楼梯道,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其堆放的废品杂物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事先在楼栋、电梯内张贴了《公共区域杂物清理通告》,在业主群内发送相应通知,并上门向王大爷及其家人告知清理通知的内容及自行清理的期限时间,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处置。物业公司对其堆放废品杂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职,并未侵犯王大爷的合法财产权益,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请。

划重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是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图片关键词


疏散楼道是生命通道

绝非私人储物空间

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

增加火灾风险

北北温馨提示您

切勿在楼道、楼梯间

以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自觉守规护公共安全


END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消防 宜昌消防

编辑 | 周开明

审核 | 谢跃东


首页
服务
新闻
联系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