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 物业服务费篇

2026-04-16 14:05:53 admin

问:物业服务人按照什么依据收取物业服务费?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事项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进行调整。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问:是否允许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费与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答:不可以。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不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怎么办?

答: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问:业主是否可以以物业闲置、服务质量等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

答:不可以。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问:新建房屋交付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怎么交纳?

答: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不得与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

来源/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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