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乱停车,相撞了物业要“背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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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有这样的经历,深夜回来绕小区一圈都找不到车位,只能草草临停,一大早赶紧挪走。停车作为不少小区的老大难问题,经常引发邻里、物业之间的纠纷。当车辆因停放不当发生碰擦时,作为小区管理方,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近日,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于小区业主停车不当引发财产损害的案件。

张某是某小区业主。某日晚间,其驾车回家行驶至小区地下车库一直角拐弯处时,发现右前方行车道停放了一辆车,转弯空间被大大压缩。出于对车技的自信,又图省事,张某未联系物业公司通知车主挪车,而是选择继续拐弯,然而“嘭”的一声,车辆还是不幸地与停放的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交警认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责,对方车主李某无责,最终由张某投保的车险公司赔付李某车辆修理费3000元,张某则自行支付了自己车辆的修理费1000元。事后对方车主李某表示,其也是迫于无奈才将车辆停在行车道,其自己的产权车位当时被另一辆车占用,也未留联系方式。当时李某联系了物业公司要求及时处理,但不想原地等待,就赌气地将自己的车停在了车位前的行车道上后离开了,后面也没接到过物业公司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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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单位,对于车辆管理严重不到位,业主群里也曾多次反映小区停车乱象问题,然而物业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本次事故,物业公司难辞其咎,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的赔偿款及张某自己车辆的修车费用。
物业公司表示,公司在接到李某电话约20分钟,就安排保安带着占位的车主王某赶至现场,但李某不见踪影,最终王某未能成功挪车,当时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对于李某所述未接到物业电话,已无从查清。占位的王某系小区租客,可使用地上或者车库不固定停车位,此前也存在多次占用他人产权车位的情形,物业公司曾予以口头警告。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车位、车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释明,张某无权对由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修理费损失提出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需对张某自行支出的修理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举证。
本案庭审结束后,张某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由物业公司赔付张某自行支出的车辆修理费,张某撤回起诉,双方均表示至此案结事了。


李晓蕾
泗泾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滕小乔
泗泾法庭
四级法官助理
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多,在小区车位无法充分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因停车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最为常见的有车辆被碰擦找不到肇事方、发生碰撞的车辆未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等等,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往往开启责任拉锯战。为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特作出以下提示:
01
违规停车或引发多种责任
因车辆违停被剐蹭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另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车辆违停地点尤其是停在小区主干道、道路拐弯处等位置,影响他人行驶视线、占用行车空间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违停车主存在主观过错,自身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
除此之外,部分车主存在侥幸心理,甚至将车辆违规停放于消防通道处。根据我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车主若违规停车占用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个人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措施。阻碍消防通道造成严重后果,除承担民事责任外,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2
物业公司应按约管理小区车辆
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车位、车辆管理等具体约定,是法院判断物业公司在本案类似事件发生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依据,如确未尽到相应义务,则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并应赔偿相应损失。若双方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法院则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审查物业公司在应对问题时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已做出积极且相对及时的反应,其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可控等因素进行判断,不应过分苛责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
03
多方配合可减少停车乱象
车主须增强法律意识按规定停车,特殊情况下临时停放需提供联系方式,方便他人通知挪车。不随意占用他人车位,发现自己车位被占用的,切不可停“赌气车”,占用行车道而对其他车辆通行造成阻碍。发现有车辆违规占用车道的,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或可以使用相关APP的“一键挪车”通知车主等方式处理,在空间狭小情况下切勿进行过于自信的操作,可切换至其他通道或者等待物业等单位的处理结果。
针对违规停车等行为,物业公司需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整改并进行劝诫,减少此类事件发生。
物业公司、居委会可通过将相关违停致损案例张贴于小区、发布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宣传普法,让居民对于违规停车行为造成的后果有直观认知,进而规范自身行为,共创和谐、友爱、安全的小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塞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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